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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6-6-9 21:03:02  来源:  编辑: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包头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BaoTou Association of Computer Network Public Security (ACNPS)。

    第二条  协会是由计算机安全领域的管理、科研与教育人员、企事业专业人士,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重点保护单位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单位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组织协调包头市计算机安全理论研究和计算机安全技术交流,促进计算机公共网络建设的法人社会学术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下,为会员服务,开展计算机安全学术交流活动,研究和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的技术、法律和管理上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计算机硬件、软件、数据不被破坏更改的办法,促进我市计算机安全与计算机应用的同步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包头市公安局指导下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同时接受包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民主东路63号丽都酒店五层5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包头市计算机公共网络安全协会的业务范围:

1、对目前计算机安全的状况以及今后发展趋势,进行应对性研究。

2、对包头地区的计算机安全产品进行审定工作。

3、对信息安全的建设工程,按照工程理念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安全目标与原则的确定、风险分析、需求分析、安全策略研究、安全体系结构的研究、安全实施领域的确定、安全技术与产品的测试与选型、安全工程的实施监理、安全工程的测试、安全教育、安全稽核与检查等等监理。

4、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的咨询服务、论证以及为计算机犯罪证据的认证、鉴别提供技术支持,为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咨询。

5、承担业务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对计算机及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技术服务;

6、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控能力,改善系统管理,完善和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络服务工作,增强网络的安全性;

7、宣传政府对计算机及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与法规,提高计算机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水平;

8、开展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9、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民间交流和国际交流,繁荣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安全的学术研究;

10、开展防病毒反入侵情况通报、联系、救助服务工作,提高各会员单位防病毒反入侵工作能力;

11、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赞成本章程,热爱计算机安全理论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计算机安全领域的管理、科学与教育人员及企事业人士,均可参加。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热爱计算机安全理论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并派一名代表;

(三)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或二个以上会员推荐;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理论研究入其他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三)优惠取得本会的资料,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刊登论文;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工作或对计算机安全专业的发展做出贡献者,有权享受学会给予的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技术咨询;

(四)积极参加撰写学术论文与科技情报资料;

(五)团体会员和举荐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支持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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